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桂建标[2017]2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定额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经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是编制和审查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编制修正概算的依据,是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比选、优化设计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计划编制的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的依据。
二、本定额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同时停止采用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编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概算。
三、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市不再编制当地定额。本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