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根据(桂建标[2016]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建安劳保费“...竣工结算时扣完已缴建安劳保费。”,故结算造价应该扣减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
建安劳保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包含在社会保险费中,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规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须按照有关费用定额规定计取,不得调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建安劳保费。在竣结算时,该项费用项应该怎样计算呢?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根据(桂建标[2016]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建安劳保费“...竣工结算时扣完已缴建安劳保费。”,故结算造价应该扣减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根据(桂建标[2016]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建安劳保费“...竣工结算时扣完已缴建安劳保费。”,故结算造价应该扣减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