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灌注桩基础工程
1.人工挖孔桩桩长为护壁顶至设计桩底长度。
1.人工挖孔桩桩长为护壁顶至设计桩底长度。
2.灌柱桩成孔桩长为护筒顶至设计桩底长度。
3.成孔定额中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无论其所在深度如何,应采用总深度子目。
4.旋挖钻机钻孔灌注桩入岩子目仅适用设计单桩入岩深度 3m 以内,入岩深度大于3m时,入岩部分应执行冲击式钻机钻孔灌注桩入岩子目。
5. 灌注桩混凝土工程量=(设计桩长+设计超灌长度)×设计截面面积。无设计超灌长度则取 50cm。
6. 钻机安拆及场外运输可另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七章相关项目定额计算。
7. 截除余桩的废渣需外弃可另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第六章拆除工程的相关说明规定计算;废泥浆另行处理后的外运费用可按相关定额另行计算。
8.定额未包括在钻孔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遇到的障碍清除一般是指钻孔过程中遇到溶洞、斜岩等特殊地质情况需采用其他施工方法另行处理。
9.桩底压密注浆管安装定额适用于按设计要求的预埋施工,设计无桩底注浆要求时,不得采用此定额。若在桩芯混凝土灌注后实施的作业,注浆孔道成孔另行计算。
10.水上灌注桩需设置工作平合时可与桥梁临时工程的水上钢平合综合考虑,本章定额不单独设置桩基础的支架平台子目。
二、现浇混凝土工程
1. 本章混凝土定额均按非泵送商品混凝土考虑,如采用泵送混凝土,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混凝土泵送子目;如采用非泵送混凝土,则按定额中的起重机合班消耗量计算垂直运输费用,其余不变。
2.定额毛石泥凝土中毛石含量均找20%计算,设计毛石含量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相应材料,但人工及机械不变。
3. 有底模承台主要用于高桩承台,即承台的底面高于河床面 (或地面)。
4.桥面混凝土铺装指桥面道路结构层与梁体之间的结合层,不包含桥面道路结构层,桥面道路结构层执行道路工程相应子目。
5. 索塔高度指基础(或承台)顶或最低一道系梁底到索塔顶的高度。对于塔墩固结的结构,索塔混凝土工程量为基础(或承台)顶或最低一道系梁底到索塔顶的全部数量。
对于塔墩分离的结构,索塔混凝土工程量为桥面顶部以上至塔顶的数量,桥面顶部以下混凝土数量应按墩台定额计算。
5. 拱上构件包括腹拱圈、护拱、横隔板、横系梁、侧墙、腹拱、腹拱墩座等。
6. 现浇梁、板(包括支撑梁、横梁、墩台盖梁、拱桥构件、箱梁、实心板、空心板、索塔横梁)的模板定额不包括搭设模板支架费用,模板支架需按搭设方式套用相关支架定额子目。
7.悬浇混凝土箱梁定额不包合墩顶临时固结的费用,如设计有要求则按设计要求另行考虑。
8.混凝土箱梁0号块件定额不包含托架费用,如发生按第六章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9.现浇空心板若采用塑料管做芯模,可套塑料管芯模子目,不再计算空心板内模工程量;套用定额时需按芯模实际孔径换算管材规格,工程量则按管道实际敷设长度计算。
10.现浇高墩、索塔混凝土施工需要配备的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需另按第八章临时工程相应定额子目计算费用。
11. 满堂式钢管支架、钢拱架、移动模架、提升模架定额仅考虑安装、拆除费用,周转材料(设备)的使用费需另行计算。定额列出的材料 (设备)质量仅作为参考,实际搭设所需的材料 (设备)与参考质量不同时,须按工程实际搭设用量计算材料(设备)用量。
12.设备摊销 (使用)费参考公式列出的使用(租赁)费150元/(t•月)及施工工期4个月均为参考计算值,实际使用(租赁)费及工期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3.钢管柱支架定额指采用直径大于 30cm钢管作立柱,立柱上用金属材料构件搭设支撑平合的支架。上部指立柱顶面以上部分,下部指立柱顶面以下部分。
14.钢管柱支架上部定额中每100m2工程量综合的金属材料用量为 18.4t,下部定额钢管桩消秏量为陆地搭设钢管桩支桇的安拆损耗量,若为水中搭设时应将钢管桩定额消耗量由1.04t 调整为3.467t,其他材料不变。其中下部定额工程量按立柱质量以t计,立柱间横向连接构件在定额中考虑,不得计入钢管柱支架下部工程量中。
15. 支架预压定额按需支撑的钢筋混凝土实体积计算工程量
三、预制混凝土工程
1.预制空心板(空心板梁)若采用塑料管做芯模,可套用现浇混凝土矩形空心板塑料管芯模子目。
2. 本章定额均不包括地膜、胎膜费用,需要时另套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3.除小型构件包含 150m 场内运输外,其余预制构件均未包括构件运输费用,发生时按运输方式套用相应定额计算。
4.预制混凝土构件定额均不包含预制场场地处理、构件预制台座的费用,发生时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5.构件场内轨道平车运输定额不包含临时轨道、龙门架架设使用费,使用时另行计算。
6.缆索吊装运输定额不含缆索吊装设备安拆及使用费,设备使用费按第八章临时工程定额另行计算。
7. 预制构件吊装的金属结构定额仅考虑安装、拆除费用,周转材料 (设备)的使用费需另行计算。定额列出的材料 (设备)质量仅作为参考,实际搭设所需的材料(设备)与参考质量不同时,应按工程实际搭设用量计算材料(设备)用量。
8. 设备摊销(使用)费参考公式列出的使用(租赁)费 150元/(t•月)及施工工期4个月均为参考计算值,实际使用(租赁)费及工期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四、砌筑工程
1 砌筑工程定额中均未考虑脚手架、拱盔、支架,发生时按相关定额另行计算。
2.砌筑工程定额中未包含垫层、拱背和台背填充项目,发生时按相关定额另行计算。
3.砌筑工程的伸缩缝、勾缝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二章防护、支护围护工程的相关子目计算。
五、立交箱涵工程
1.箱涵顶进及箱涵内挖土按三类土考虑,若实际为四类土,人工费乘以系数1.77。
2.箱涵内挖土定额仅含箱涵内的挖土及运输,土方若发生场外运输则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的相关定额子目。
3.箱涵顶进分空顶、无中继间实土顶和有中继间实土顶三类,并区分被顶进箱涵的自重范围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工程量按设计顶程,即被顶进的结构重心移动的距离计算。
4. 箱涵顶进的后靠背设施,需根据实际施工方案另行套用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5. 金属箱涵顶柱、挖土支架和中继间护套属于专用周转性金属构件,在箱涵顶进和箱涵内挖土定额中按摊销量考虑,定额中未包含其费用,计价时可按成品价格或套用本章相应制作定额计算。
6. 箱涵顶进过程如需钢刃脚及钢构件,其制作及安拆工程量按设计或施工组织规定计算,若需摊销或回收则另行计算摊销费或回收利用价值。
六、钢结构工程
1.人行天桥钢箱梁桥面定额只含安装成品钢箱梁的费用,钢箱梁一般在工厂制作,计价时按成品构件以市场价格计入。
2.钢索塔定额的锚固套简、钢锚箱指属于索塔组成部分构件的安装,不适用于上部结构梁的锚固套筒和钢锚箱。
3. 钢箱梁(加劲梁)、钢塔柱和钢拱肋成品价格应包括运输及运梁船的拋锚定位、工地现场焊接或栓接节段、涂装防护的费用。
4. 对于斜拉索表面处理的减振装置,在斜拉索加工阶段完成,属于斜拉索成品构件的构成部分,费用在斜拉索的单价中综合考虑。
5.斜拉桥平行钢丝拉索、品索(杆)、系杆、索股的成品价格应包括安装时两端锚具和防护材料的费用。
6.斜拉桥斜拉索和悬索桥锚固系统预应力环氧钢绞线单价应包括现场编索和锚具费用。
7.钢管拱桥钢绞线扣索定额未包括扣塔、锚碇及索鞍的费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相关数量另行计算。
8.预制斜拉桥混凝土纵横梁模板,可套用第三章预制混凝土相应构件模板子目。
9. 悬索桥的主缆、吊索、索夹检修道定额未包括涂装防护费用,需要时可另行计算。
10.悬索桥的主索鞍定额按顶推 6 次计算,如实际顶推次数与定额不同时,人工按每10t﹒次增减102.6 元计算。
11. 悬索桥索塔位于水中,但可利用施工便桥将主索鞍运至塔底,则主索鞍定额应按岸上塔定额而不能按水中塔定额计算。
12. 悬索桥索鞍鞍罩定额不包含防腐和抽湿系统费用,需要时可另行计算。
13.索桥车引系统塔顶平合、塔顶吊装门架由万能杆件或 贝雷桁架拼装而成,定额按每个塔顶平合参考质量8t,每个塔顶吊装门架参考质量 23t 计算,不包含使用费,使用费应按实际施工工期另行计算。
14.悬索桥猫道系统定额猫道宽度为 4.0m,定额不含猫道承重索制作加工场地及张拉槽座的费用,需要时可另行计算。
15. 定额不含施工监控费用、施工期间航道占用费用。
16. 定额不含施工电梯、施工塔式起重机垂直运输摊销量,需要时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套用第八章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七、其他工程
1.金属栏杆定额包括钢管、不锈钢栏杆及防撞护栏钢管扶手,采用其他型钢时,可以换算。定额不包括油漆防护,发生时另套相应定额计算。
2.一般情况,支座预埋件均按设计或厂家给出的工程量含在相应的支座的出厂价格中,预埋件的制作费用不能另外计算,预埋件的安装费用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支座安装定额中,不需另套定额。(包括四氟板式橡胶支座安装定额)
3. 盆式支座定额不含支座垫石,可另套本章相应定额计算。
4. 各种类型的支座、伸缩缝均按成品安装考虑。
5. 桥面泄水管塑料管安装定额已包含管件安装费用,管件可按实际数量另计材料费用。
6. 聚氨酯桥面防水层需要添加剂时,有设计则按设计规定计算,没有规定时可参考定额附注的规定计算。
7. 桥面防水层若采用二毡三油或其他结构时,可根据数量分别套用一涂沥青及一层油毡定额子目。
8.钢结构涂装和混凝土表面涂装定额主材(油漆)和稀释剂的消耗可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调换,其他消耗量不作调整。
八、临时工程
1.组装、拆卸万能杆件定额中只含搭拆万能杆件摊销,使用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组装、拆卸万能杆件定额的参考工程量为 125kg/m3空间体积。
2.水上钢乎合与第二章现浇泥凝土钢管柱支架上部平台不同,水上钢平合是灌注桩、承合、墩身出水面前施工的一个操作平台,钢管柱支架上部平台是现浇混凝土施工的操作平台。水上钢平台定额适用于使用工 期一年内的项目,工期超过一年的需根据实际情況另行计算,不能套用按本定额。水上钢平台只含安拆摊销量,使用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3.水上钢平合中钢平台安装、拆除定额为平合上部,下部一般为钢管桩,需另套打、拔钢管桩定额子目计算。
4.钢便桥需达到汽车通行的标准时,才能套用施工机械通行钢便桥定额。定额仅包括使用4个月内的摊销费用,实际使用周期不同时,应找施工组织设计的使用周期调整定额消耗量。
5. 钢便桥桥墩按钢管桩进行编制,定额综合了打、拔钢管桩工作内容,钢管桩桥墩中钢管桩为使用一年的消耗量,若实际使用周期不同时,应调整定额中钢管桩的消耗量。
6. 人行木桥定额按桥面宽 2m,桥跨2m进行编制,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桥面面积计算。
7.施工电梯和施工塔式起重机所需安装数量和使用时间、大型预制构件底座数量,均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计算。其中底座面积计算参考如下:
平面底座的每个底座面积=(梁长+2m)×(梁宽+1m),其中梁宽指预制梁的顶面宽度。
平面底座的每个底座面积=(梁长+2m)×(梁宽+1m),其中梁宽指预制梁的顶面宽度。
曲面底座的每个底座面积=构件下孤长×底座实际修建宽度,应根据施工组织确定的底座实际修建宽度计算。
8. 缆索吊装设备的钢塔架定额已综合考虑了缆风及地锚(包括塔架和缆风)的费用,以及混凝土地笼和塔架混凝土基础的开挖、混凝土浇筑的费用。定额提供了不同高度钢塔架全套设备的参考质量表,定额只含安拆摊销量,使用费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9.施工电梯和施工塔式起重机的安拆及运输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七章相关项目。
施工电梯当设计要求的规格型号与定额对应型号不同时,可按实际型号换算。(换算机械仅指同类型机械的不同规格换算,不能采用市场租赁机械。)
10.大型预制构件底座、张拉合座与冷拉台座定额均未包括场地处理硬化费用,需要另行计算。
九、钢筋工程
1.钢筋加工未注明连接方式的定额中钢筋是以机制手绑、部分电焊、对焊等编制,当采用机械连接方式时,套用钢筋接头相应定额子目,同时扣除定额中交流电焊机、对焊机及铁丝、镀锌铁丝、 电焊条消耗量。
2.钢筋加工中的钢筋接头、施工损耗,绑扎铁线及成型点焊和接头用的焊条均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得重复计算。但对于一些特殊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分段施工采用搭接按长时,其搭按长度的钢筋质量未包括在定额含量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量。
3.先张法预应力钢筋制作、安装,未包括张拉台座,张拉台座费套用第八章相应定额子自。预应力筋采用IV级钢、钢绞线和高强钢丝。因设计要求采用的钢材与定额不符时可据实调整。
4. 后张法预应力钢筋张拉时均未包括张拉脚手架,按实际发生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5. 因束道长度不等,故定额中未列锚具数量,已包括锚具安装的人工费。锚具按成品价格另行计算,价格应包括工作锚板、工作夹片、锚垫板和螺旋筋费用。锚具工程量按设计用量乘以下列系数计算:锥形铺 1.05;OVM锚1.05;镦头锚1.00。
6.压浆管道定额中的波纹管已包括套管及三通管安裝费用,但未包括三通管材料费用,需另行计算。
十、围堰工程
1.施工围堰的尺寸按设计规定或施工组织规定计算。
2.编织袋围堰、土石围堰定额中驳船使用费未计入定额,当实际施工需使用驳船时,可按定额中的消耗量计算台班费用。
3.钢套箱围堰定额适用于水深 10m 以内的单壁钢套箱定额,双壁钢围堰采用钢壳沉井拼装定额。钢壳沉井作双壁钢围堰使用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回收,回收部分的拆除所需的工、料、机消耗本定额未计入,需要时应根据实际情況另行计算。
4. 筑岛填芯定额子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城内填土、砂及砂砾石,适用于土方、砂石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后仍需人工或手推车运输至填芯点 (50m 范围内)进行填芯回填。
若利用施工便道通过汽车运土石材料至填芯地点时,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土石方工程相应机械回填定额子目,且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2。
5. 船坞拼装钢壳沉井的船坞开挖及排水工程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6. 沉井下沉用的工作平台、三角架、运土坡道、卷扬机工作合均己包括在定额中。井下爆破材料除硝铵炸药外,其他列入 “其他材料费〞中。
7.沉井下沉应按土石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的下沉深度,如下沉在 5m 以内
的土、石应采用下沉深度 0~5m 的定额,当继续下沉到 10nm以内时,对于超过 5m 的部分执行 5~10m 的定额,依此类推。当下沉超过 40m 时,按每增加 10m 为一级,每增加一级,套用下沉深度 30~40m 定额子目,且其人工、机械按不同地质类别乘以不同系数计算。系数见定额说明。
8.沉井下水轨道的钢轨、枕木、铁件按周转摊销量计入定额中,定额还综合了轨道的基础及围堰等的工、 料,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但轨道基础的开挖工作本定额未计入,需要时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9.沉井浮运定额仅适用于只有一节的沉井或多节沉井的底节,分节施工的沉井除底节外的其余各节的浮运、接高均应执行沉井接高定额。
10.导向船、定位船船体本身加固所需的工、料、机消耗及沉井定位落床所需的锚绳均已综合在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
11.无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已将所需的地笼、错碇等的工、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有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未综合锚碇系统,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12.锚碇系统定额均已将锚链的消耗计入定额中,并已将抛锚、起锚所需的工、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得随意进行抽换。
13.钢筋混凝土锚碇自重与定额不同时,按接近锚体质量定额执行,可按锚体体积比例换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数量,但其他数量均不得调整。铁锚定额按锚体质量为 5t 的锚碇并按每基础次使用 12 个月编制的,若锚碇的实际质量及使用期与定额不同时,可按实际数量调整定额中的设备摊销。
14. 钢壳沉井接高所需的吊装设备本定额中未计入,发生时应按金属设备吊装定额另行计算。
15. 沉井下沉定额的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乘以沉井刃脚下沉入土深度计算。沉井下沉按土、石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下沉深度的定额。定额中的下沉深度指沉井顶面到作业面的高度。定额中已综合了溢流(翻砂)的数量,不得另加工程量。
16. 沉井浮运、接高、定位落床定额的工程量为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分节施工的沉井接高的工程量应以各节沉井接高工程量之和计算。
例:某沉井截面形状为圆形,外径为 20m,井壁厚 1.2m,底节高8m,其他各节高3.5m,总高29m。则:
套用浮动定额的工程量为沉井底面积:π×202÷4=314.16m2
套用接高定额的工程量为:π×202÷4× (29-8)÷3.5=1884.96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