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
1、 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分册)、(空调分册)》基础上,结合广西具体情况,并参照部分省市定额资料进行编制。本定额内容包括电气、建筑智能化、给排水、通风空调工程,共四个章节。 2、 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的拆除。拆除后重新安装的工程按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其有关文件规定计取。 3、 本定额是编审房屋建筑安装拆除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拆除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4、 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 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2) 1995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分册)、(空调分册)》。 (3) 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分册)广西估价表》。 (4)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其有关文件规定。 (5) 部分省市定额及其他资料。 5、 本定额所指拆除工程,指拆旧重装工程,操作时应按工序拆除,尽量保持原物完整,对尚可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分类集中整理后入库。 6、 本定额依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在确定定额水平时,已考虑了房屋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施工地点分散、现场狭小、连续作业差、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等造成的不利因素的影响。 7、 本定额中各项目工作内容均包括全部施工过程中的工序和工料机消耗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已考虑在定额内。 8、 本定额的人工费及材料、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进行调整换算。 9、 本拆除定额是指正常工作时间内,在无吊顶的工况下施工。如在吊顶内施工,拆除定额乘以系数1.8;为不影响正常工作或营业,需在夜间施工的,拆除定额乘以系数1.5,夜间施工增加费和暗室施工增加费不再另计。 10、 人工费的确定: 本定额中人工费是根据2012年广西建筑安装拆除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确定。 11、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本定额对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计入材料费内。 12、 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 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 (2) 本定额对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机械台班合并为其他机械费,计入机械费内。 (3) 执行本定额时,如发生大型机械安装、拆御和场外运输费用,按相关定额计算,列入技术措施费。 13、 水平运输距离的确定: (1) 设备:搬运至拆除现场指定集中堆放点考虑,水平运输综合取定为100米。 (2) 材料:搬运至拆除现场指定集中堆放点考虑,水平运输综合取定为300米。 (3) 设备、材料的实际运距与定额取定不符时不得调整,二次搬运除外(是指由于有现场障碍不能一次搬运到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费用)。 14、 脚手架费用的确定: (1) 本定额脚手架费用按分部分项人工费的4%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材料费占75%。 (2) 本定额脚手架费用是按简易脚手架考虑,如果实际施工中需要单独搭设脚手架,其费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 15、 本定额中的操作高度(指操作物距楼地面的距离)均按5米以下编制,超过5米部分的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16、本定额中是按建筑物6层或檐高20米以下为标准编制。建筑物超过6层或檐高超高20米时,按下表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
注:高层建筑增加费全部为人工费。 17、本定额未涉及的拆除项目可按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安装定额子目人工费和机械的50%计算 18、本定额仅考虑拆除工程所发生的费用,若拆除项目材料可回收,应根据实际情况抵扣拆除费用,并在合同中约定。 19、本定额中凡注明xxx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注明xxx以外或者以上者均不包括xxx本身。 20、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