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十一册,为方便使用分为专业册和常用册,其中: 专业册包括: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册 炉窑砌筑工程;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常用册包括: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七册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册 给排水、燃气工程;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第十一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除第七册外,本定额各分册沿用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顺序进行排列。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预算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制定企业定额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本定额是按目前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按技术要求分为两类综合工日,分别为安装综合工日(一类)、安装综合工日(二类),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综合工日的单价采用2008年价格水平,安装综合工日(一类)为36元/工日,安装综合工日(二类)为41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和工资性津贴等。 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凡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主材,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按我区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3.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计入材料费内。 4.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5.材料单价采用南宁市2008年材料价格。 6.主要材料损耗率见各册附录。 八、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 九、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十、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一、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和各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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