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为了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合理确定我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特编制《广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部分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新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及维修量较大的市政道路及照明设施工程分别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具体规定如下:
(1) 道路工程:适用于连续单块维修面积在1000m2以内的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修补以及单块连续维修面积在200m2以内的块料面层、长度100m以内路缘石翻修项目,维修量超过上述范围的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执行。
(2) 照明设施:适用于市政公共区域内的照明设施更换,其中路灯连续拆除更换量在10 根以内的执行该定额,拆除更换量超过10 根的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
凡主要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计价的市政设施维修工程,其管理费、利润、各项措施等费用执行费率区间最高值。
三、本走额是编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企业编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定额中凡注明有"XX 以内" 或"XX 以下" 者,均包括其本身;"XX 以外" 或"XX 以上" 者,均不包括其本身。
五、本定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