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交造价[2011]3号) |
关于调整新疆公路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新交造价〔20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及《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规定,要求公路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经厅研究,现对自治区公路工程费用中税金税率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公路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新疆公路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工程项目所在地 |
计取基数 |
调整前税金税率(%) |
调整后税金税率(%) |
市区 |
税前建筑安装工程费 |
3.41 |
3.48 |
县城(镇) |
3.35 |
3.41 |
|
非市区、县城(镇) |
3.22 |
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