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交造价[2011]3号)

关于调整新疆公路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新交造价〔201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及《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规定,要求公路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经厅研究,现对自治区公路工程费用中税金税率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自201131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公路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新疆公路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工程项目所在地

计取基数

调整前税金税率(%

调整后税金税率(%

市区

税前建筑安装工程费

3.41

3.48

县城(镇)

3.35

3.41

非市区、县城(镇)

3.22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