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交建设[2012]131号) |
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公告》和《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的补充规定
黔交建设[2012]13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省公路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公告》(2011年第82号)和《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2011年第83号)发布后,我厅分别进行了转发。为进一步执行好以上两个公告的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费用编制原则,先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后上报的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编制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公告》(2011年第82号公告),人工费标准采用48.07元/工日。为更好在项目前期工作中控制好估算费用,技术复杂大桥宜采用《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进行编制。
二、2012年1月1日后上报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2011年第83号公告)。局部修订以下内容:
1、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
原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第三章第一节“其他工程费”中“6.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修订为“6.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
原条文:“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包括施工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的费用,需要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各类工程的直接费之和为基数,按表3-10的费率计算。”
修订为:“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包括施工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的费用,需要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该费用也不包括预制场、拌合站、临时便道、临时便桥的施工标准化费用,应根据施工组织标准化要求单独计算。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以各类工程的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按表3-10的费率计算。”
“表3-10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修订为“表3-10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费率表”,内容修订为:
表3-10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 |
费率 |
工程类别 |
费率 |
人工土方 |
0.70 |
构造物I |
0.85 |
机械土方 |
0.70 |
构造物II |
0.92 |
汽车运输 |
0.25 |
构造物III |
1.85 |
人工石方 |
0.70 |
技术复杂大桥 |
1.01 |
机械石方 |
0.70 |
隧道 |
0.86 |
高级路面 |
1.18 |
钢材及钢结构 |
0.63 |
其他路面 |
1.20 |
|
|
其他章节涉及“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也相应修改。
2、临时设施费
原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26-2007)第三章第一节“其他工程费”中“7.临时设施费”的相关内容修订为:“临时设施费系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及其标准化的费用等,但不包括概、预算定额中的临时工程内。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生活及居住房屋(包括职工家属房屋及探亲房屋)、文化福利及公用房屋(如广播室、文体活动室等)和生产、办公房屋(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场及库房、加工厂、钢筋加工场、发电站、变电站、空压机站、停机棚等),工地范围内的各种临时工作便道(包括汽车、蓄力车、人力车道)、人行便道,工地临时用水、用电的水管支线和电线支线,临时构筑物(如水井、水塔等)以及其他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临时设施费以各类工程的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按表3-11的费率计算。“表3-11临时设施费费率表”内容修改为:
表3-11临时设施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 |
费率 |
工程类别 |
费率 |
人工土方 |
1.73 |
构造物I |
2.92 |
机械土方 |
1.56 |
构造物II |
3.45 |
汽车运输 |
1.01 |
构造物III |
6.39 |
人工石方 |
1.76 |
技术复杂大桥 |
3.21 |
机械石方 |
2.17 |
隧道 |
2.83 |
高级路面 |
2.11 |
钢材及钢结构 |
2.73 |
其他路面 |
2.06 |
|
|
3、建设项目临时管理费
取消原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26-2007)第三章第三节“建设项目管理费”中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及其他章节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管理费”内容序列为:(一)建设单位(业主);(二)工程监理费;(三)设计文件审查费;(四)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三、今后人工费标准调整,根据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的人工工资统计情况结合工种组成、定额消耗、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交通建设劳动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由厅统一发布。
四、工程费用(造价)的编制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五、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及解释工作由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