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拱盔、支架工程 |
说 明
1.桥梁拱盔、木支架及简单支架均按有效宽度8.5m计,钢支架按有效宽度12.0m计,如实际宽度与定额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
2.木结构制作按机械配合人工编制,配备的木工机械均已计入定额中。结构中的半圆木构件,用圆木对剖加工所需的工日及机械台班均已计入定额内。
3.所有拱盔均包括底模板及工作台的材料,但不包括现浇混凝土的侧模板。
4.桁构式拱盔安装、拆除用的人字扒杆、地锚移动用工及拱盔缆风设备工料已计入定额,但不包括扒杆制作的工、料,扒杆数量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5.桁构式支架定额中已包括了墩台两旁支撑排架及中间拼装、拆除用支撑架,支撑架已加计了拱矢高度并考虑了缆风设备。定额以孔为计量单位。
6.木支架及轻型门式钢支架的帽梁和地梁已计入定额中,地梁以下的基础工程未计入定额中,如需要时,应按有关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7.简单支架定额适用于安装钢筋混凝土双曲拱桥拱肋及其他桥梁需增设的临时支架。稳定支架的缆风设施已计入本定额内。
8.涵洞拱盔支架、板涵支架定额单位的水平投影面积为涵洞长度乘以净跨径。
9.桥梁拱盔定额单位的立面积系指起拱线以上的弓形侧面积,其工程量按下式(表)计算:F=K×(净跨径)2
拱矢度 |
1/2 |
1/2.5 |
1/3 |
1/3.5 |
1/4 |
1/4.5 |
1/5 |
1/5.5 |
K |
0.393 |
0.298 |
0.241 |
0.203 |
0.172 |
0.154 |
0.138 |
0.125 |
拱矢度 |
1/6 |
1/6.5 |
1/7 |
1/7.5 |
1/8 |
1/9 |
1/10 |
|
K |
0.113 |
0.104 |
0.096 |
0.09 |
0.084 |
0.076 |
0.067 |
|
10.桥梁支架定额单位的立面积为桥梁净跨径乘以高度,拱桥高度为起拱线以下至地面的高度,梁式桥高度为墩、台帽顶至地面的高度,这里的地面指支架地梁的底面。
11.钢拱架的工程量为钢拱架及支座金属构件的重量之和,其设备摊销费按4个月计算,若实际使用期与定额不同时可予以调整。
12.钢管支架定额指采用直径大于30cm的钢管作为立柱,在立柱上采用金属构件搭设水平支撑平台的支架,其中下部指立柱顶面以下部分,上部指立柱顶面以上部分。下部工程量按立柱重量计算,上部工程按支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支架预压的工程量按支架上现浇混凝土的体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