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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管字[2003]77号)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31  浏览次数:132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区各地建设部门反馈的信息及施工企业的反映,我区从去年底开始,钢材、水泥、红砖等建筑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涨幅超过了2002年平均价的25%,其上涨幅度是一般企业和投标人无法预测的,并由此引发部分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困难、工程停工,甚至引发法律纠纷。鉴于以上建筑材料在建筑产品中的重要性,且对工程质量影响极大,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对建筑材料的结算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参考。

      一、按定额计价办法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时期价格信息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双方重新协商确定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二、一次性造价包干的工程,如没有计算风险金,或者已计算风险金,但经过实际工程的材料分析测算,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导致工程造价的上涨幅度超出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施工合同》所规定的风险金幅度(含百分比或金额绝对值)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材料价格市场的变动情况,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时期价格信息的平均值为基础,双方通过协商重新确定材料结算单价或材料结算价格调整办法。

      三、已经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作改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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