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我站结合建设工程实际,对《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中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进行了测算,现调整如下:
明确为简易计税建设项目的,发承包人预算、结算的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推荐值为3%。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