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
(一)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等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
(二)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
(三)采购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
第四条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充分竞争、诚实信用、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询价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途径解决。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应当集中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我市依托深圳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
第六条 组织询价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成立询价采购小组。
询价采购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可以从与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中选取。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
(一)采购人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拟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
(三)供应商资格和服务要求;
(四)保证金金额、交纳方法及退还规定;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六)报价方式、内容、截止时间;
(七)评审方法、时间等相关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报价上限。
第八条 询价采购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询价采购文件,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期前,通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询价采购小组在评审时间内统一评审报价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评审完成后,询价采购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
(四)采购人根据询价采购小组意见及相关规定,确定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第九条 采购人确定询价采购结果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
(三)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
第十条 在报价期限截止后,出现以下情形,采购人应当终止本次询价采购,重新组织询价采购或通过其他方式采购: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
(二)所有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或明显不合理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不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期限内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十二条 除应当公示的供应商信息外,采购人不得向利益相关方透露参与报价的其他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询价采购确定的成交价格可以作为工程计价、造价审查以及审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的材料设备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询价公告,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对,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参考。
第十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根据需要收集整理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交易数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