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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标[2011]21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7  浏览次数:858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工补贴由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
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各专业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1~表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 
 表1
  表1
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表2
 表2
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表3
 表3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表4
 表4
三、计算规定
1.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2.管理费应按照本规定各专业“管理费费率”表的费率区间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3.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等按原规定计算。
四、执行规定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2011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发布机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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