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建设局、财政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17号)精神,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财务收支管理,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
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O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桂政办发[2000]117号)文和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为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财务管理,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是指原由建安企业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向建设单位直接
取费形成的营业收入中所含劳动保险费,内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助费、6个月以上的病
假人员工资,按规定由劳动保险费开支的其他费用,现改为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代收,并按规定返还给
建安企业。收取办法改革后,建筑安装企业仍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统筹。鉴于此,对这项关系到
企业职工“救命钱”性质的资金,要严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款专
用,各级政府不得收取政府统筹调剂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
挪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入分级管理,支出严格按计划执行,做到量入为
出,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二、收入管理
第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收入来源包括:
1、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目前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以后标准调整,由自治区另文明确)交纳的收入;
2、其他收入,如利息、滞纳金收入等。
第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收取,按照建设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
办(站)负责。
第五条 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
动保险费统一收据”,其他票据无效。票据分为两部分,一是自治区调剂部分, 由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管理办公室统一向自治区财政厅申领、核销,发放到各地、市、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二是
地方基本部分, 由各地、市财政部门统一到自治区财政厅领取、核销,发到各地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收据保管、领用制度,确保收据的安全,避免损失。凡
未使用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收据的,建设单位应予拒付;另外,如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有漏开、私自减免
劳保费的,按比例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工资和单位业务经费,并作为违纪处理。
第六条 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收款时,要指定专人填写《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缴款
登记表》,并开据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自治区调剂部分”及“地方基本部分”两种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专用票据。所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应按建设单位和单项工程登记收入明细账,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
工程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缴款登记表》内容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单项工程名称,投资总额、当年投资
额、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费率、应交金额、已交金额、建安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第七条 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按规定收取的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应及时存入各级财政
专户,集中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各劳保机构可设立收入过渡账户,但月终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元。
第八条 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业务经费按年劳保费总额5%提取;各地、市、县建筑安
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应于上年10月31日前向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
业务经费预算, 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做出统一的业务经费预算,经自治区建设厅审批后,
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全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业务经费预算,下一年度按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的
预算执行。
三、支出管理
第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支出范围包括:
1、按规定标准返还建安企业的支出。
建筑安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企业所在地
(地、市、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并按月或季报送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统计表,经各级建筑安
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审核后,作为拨付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依据。
2、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业务经费支出:
(1)基本工资
指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和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等。
(2)补助工资
指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等。
(3)其他工资
指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工作人员除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外按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
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
(4)职工福利费
指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探亲旅费,办公室人员的医疗经费、劳保用品、防暑降温、
卫生防疫等费用。
(5)社会保障费
指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6)公务费
指差旅费、交通费、工作误餐费、办公费用、办公用品、燃料费、宣传资料和宣传报道费、印刷费、水电费、
房屋及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的维修费、会议费等。下设差旅费、办公费、燃料费、宣传费、维修费、会议费等明细
科目。其中会议费指会议食宿费、交通费、场地与设备租赁及与会议有关的印刷、邮电、宣传、劳务等费用。
(7)业务费
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取而发生的培训费、表彰奖励费、及其他业务费。
①培训费:指与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有关的培训费及资料费等。
②表彰奖励费: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人员一次性突出贡献奖、先进工作者奖、年终奖等。
(8)设备购置费
指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设备、车辆等购置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图书购置费及与建筑安装工程劳动
保险费工作有关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9)设施建设支出
指为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人员工作、生活条件而需修建、租赁房屋等设施而发生的各项
支出。
(10)业务接待费: 主要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用,其
开支标准不得超出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11)其他支出
指除上述(1)——(10)项未包括的其他必要开支。
四、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条 凡购置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报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审批,属专控商品同时
还需按专控商品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对所有财产物资必须建立账卡,加强管理,对实物进行登
记保管,保证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按规定手续办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要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账户管
理。
五、调剂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
险费管理试行办法》 (桂政办发[2000]117号)文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将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按标准拨付给建安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拨。
第十四条 需要调剂的企业,先由企业填写《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调剂资金申请表》,报当地建安劳保管
理机构审核。《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调剂资金申请表》由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地、市、县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在对申报调剂企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调剂资金申请表》审核的基础上编制当地调剂计划,报自治区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作全区统一平
衡,报经自治区建设厅审批后再进行调剂。
第十六条 各地在上缴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中的调剂部分15%的同时,将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
费的基本部分按标准拨付给企业后的剩余部分,可作为各地调剂备用金,用于年度间的平衡,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
用。备用金的计划安排须上报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六、其 他
第十七条 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
险费的收支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经法规和本办法,依照《会计法》、《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会
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站)要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及上级建筑
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报送财务会计月报、季报、年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