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设置原则,新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已取消了路灯工程内容,路灯工程内容划归即将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之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未颁布执行之前,为满足我区路灯工程的计价需要,我厅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路灯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颁布,并将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定额自2008年1月 l日起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第八册路灯工程》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2008年1月 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备案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二、本定额作为《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补充,配套的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与安装工程电气专业册相同。 三、本定额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路灯工程》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