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定额人工预算单价的动态管理,缓解当前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偏低的矛盾。根据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预算单价标准
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系列定额》(桂水基〔2007〕38号)中的人工预算单价,由原来的27.65元/工日调整为42元/工日,相应工时单价由原来的3.46元/工时调整为5.25元/工时。
二、计算规定
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后,进入直接费的人工预算单价仍按原规定的3.46元/工时执行,超过3.46元/工时部分(即1.79元/工时)的人工预算单价在工程单价计算表的价差项内计列。
三、执行时间和要求
自2013年1月1日起,未审批或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工程,按本通知修正工程概算。
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可按合同约定对2013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调整后的工程投资突破原批复概算的,需履行概算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 利 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