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编制的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传统的定额计价法。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本定额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三、本定额与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