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装、园林绿化工程部分)的通知
桂建标〔2018〕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区定额计价依据,满足绿色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相关工程造价,我厅组织编制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装、园林绿化工程部分)》(以下简称“本定额”),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作为广西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配套使用。
二、本定额自2018年9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已办结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本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