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价协〔2018〕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进一步推动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决策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附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8年8月2日
附件: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内设机构,由全国工程造价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单位、地方造价协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的资深专业人士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配合推动行业发展改革,应对工程造价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充分发挥多领域、多专业的综合优势,为科学决策发挥智库作用。
第二章 机构构成
第四条 专家委设主任1人,一般由中价协理事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2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专家委按照工作需要,组建发展委员会、行业自律委员会、标准委员会、学术教育委员会、信息委员会、新技术委员会等六个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分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专家委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分委员会设联络人,由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家委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具体实施路径等工作中,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其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行业发展战略,制订实施路径和策略,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为有关工程造价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修)订提出理论依据和建议;
3.组织研究先进技术的应用,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
4.按照中价协的工作部署,完成有关标准编修和课题研究;
5.承担中价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专家委委员聘任条件:
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专业工作,愿意为我国工程造价相关工作贡献力量;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
4.担任或曾担任过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管理者;有较高的工程造价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等工作经验;
5.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
6.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专家委委员的聘任程序
1. 专家委委员由造价管理机构、地方造价协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中价协秘书处推荐,也可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
2.申请人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3.经专家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中价协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专家委委员每届聘期4年,聘期原则上与中价协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考核
专家委委员应在每年年初填报上年度承担或参与专家委工作情况,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委员续聘或解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委员的解聘
专家委委员有以下情况的,经专家委主任办公会讨论,报中价协核准后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2.拒绝承担相关义务的;
3.无故多次不参加活动的;
4.不适合担任专家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委员具有以下权利:
1. 享有使用专家委委员名义;
2. 向中价协专家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 优先参加中价协组织的国内外相关交流活动;
4. 因故可申请退出专家委;
第十四条 专家委委员具有以下义务:
1.积极参与专家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专家委交付的任务;
2.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专家委的有关资料、成果对外发布。
3.以专家委委员名义出席公开活动,并代表行业发表意见的,需向中价协提前报备;
4.专家委委员组织或参与活动时,未经专家委许可,该活动不得使用专家委名义。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专家委全体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各分委员会实行分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各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活动,专家委主任、副主任可参加各分委员会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委年度工作计划由专家委与中价协秘书处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各分委员会分别于当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专家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后,会同秘书处报中价协批准。各分委员会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分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成果由专家委提交中价协。
第七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专家委工作经费包括:专项(课题)经费和活动经费。专项(课题)经费经专家委研究提出,中价协批准,拨付给相关课题承担单位。活动经费根据专家委活动需要由中价协直接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