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智能精密金属压铸结构件生产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位于东莞市塘夏镇,发包人通过直接发包方式选定发包人,于2021年11月17日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对预算编制的计价产生以下争议:
一、关于定额动态调整文件执行时间的计价争议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对脚手架子目进行动态调整,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图预算是否执行该文件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施工图预算未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在施工图预算确定之前发布的有关定额调整规定应予执行。
承包人意见:在2022年8月双方已初步确定合同预算价,且在定额动态调整通知发布时,现场已施工完毕,则定额动态调整的内容不适用本工程。
造价站意见:粤标定函[2023)46号是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2018房建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定,且招标文件并无明确投标人基于当期定额子目进行报价,合同也无约定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故粤标定函[2023]46号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制依据,实际施工不一致的,则在竣工结算处理。
二、关于垂直运输的计价争议
2018年房建定额垂直运输说明规定,地下室部分的垂直运输高度由底板垫层底至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计算,塔楼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塔楼檐口高度计算垂直运输。承包人提出本工程施工时塔楼脚手架是从地下室顶板开始搭设,不能按此规定执行,发承包双方就确定垂直运输的高度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定额已明确规定,应按定额规定执行。
承包人意见:本工程与纠纷分享案例(粤标定函[2020]184号)情况相似,塔楼脚手架实际施工是从地下室顶板开始搭设,则垂直运输高度应由地下室顶板顶面至檐口的高度计算。
造价站意见:根据2018年房建定额中垂直运输及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具的相关说明,套用定额步距的高度为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时从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开始进行垂直运输及超高层施工,可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以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作为步距计算起点,步距计算终点依据定额规定计算至檐口高度。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2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