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3)关于工期顺延引起的 费用补偿争议案例
某高层住宅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 开竞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 年 8 月签订的 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方式,目前处于施工阶段。
一、争议事项
资料显示,工程招标时合同工期为 666 天,实际工期基础 工程 757 天,结构及装饰工程 692 天。双方就工期延长达成一 致意见,但对发生的大型机械租赁延长、脚手架使用延期、承 包人租赁的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延期等三项费用增加是否予以 补偿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拟定的工期无异议并编制 了在拟定工期内完工的施工组织方案,实际工期虽然超出合同 约定的工期,但依据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确认合同工期为合理及可实施的,而实现合同工期所需之任 何赶工措施、费用和利润均视作已考虑在合同价款中”,因此 不应再予补偿工期延长所发生的费用。
承包方认为,招标时未提供施工图,采用模拟清单招标, 中标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中人防面积比例及结构造型超常 规,且空间小、深度高,结构复杂,结构楼梯多,裙楼存在特 殊结构节点、双层飘板穿插造型等情况,造成实际施工工期增加,既然发承包双方已对工期顺延进行了核准确认,并符合合 同第 7.5.1 条“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程 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 延工期”的约定,因此应予补偿工期延长所发生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工程实施期间,发生因招标文件表述项目需求或设计要求 与实际施工图纸不一致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已对工期顺延达成 一致的,因工期顺延造成费用增加,双方应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 7.5 条的约定,厘清工期顺延的原因,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 起的工期顺延,工期顺延期间产生的大型机械租赁延长、脚手 架使用延期和承包人租赁的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延期等增加费 用应予补偿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5 号文。如有 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