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六章,分别为:通用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照明设施工程。
二、本消耗量定额编制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2011年);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
(三)《全国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2008年);
(四)《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五)《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
(六)《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GJJ99-2003、J281-2003);
(七)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八)部分省市编制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
(九)我区主要城市养护部门统计资料;
(十)典型工程现场测算资料。
三、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部分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各专业工程适用范围详见各章说明。超过本定额各章节规定维修量的市政设施维修工程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市政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安装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其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等费用执行费率区间最高值。
四、本定额是编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五、人工费确定:
本定额人工费不体现人工工日消耗,仅体现分项工程人工费,是根据编制期不同工种市场人工单价并结合实际工日消耗量确定的。本定额人工费反映我区2017年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市场工资水平。
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一)本消耗量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消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二)本消耗量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三)凡定额中未注明单价的材料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所列的用量,按当时当地信息价或市场价计算。
(四)本消耗量定额部分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包含在其他材料费内。
(五)材料单价采用南宁市2017年材料市场价格水平。
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一)本消耗量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已包括机械幅度差。
(二)本消耗量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三)本消耗量定额的施工机械是按合理的机械进行配备,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用量少,占机械费比重小的其他机械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八、本定额已综合考虑行车、行人干扰增加的费用,不再另行计取。
九、为了不影响公共交通或市民日常生活,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必须在晚上施工的,夜间施工增加费应另行计算。
十、应急抢险、防洪、排漏、信息案件等项目不适用于本定额,发生时应按实计算。
十一、本消耗量定额表中的基价、材料费、机械费、材料单价、机械单价均体现除税价和含税价,其中分子代表除税价,分母代表含税价。
十二、使用本定额注意事项
(一)实际使用时,本定额消耗量表格中的人工费、机械台班单价应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调整;材料应按使用期间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计算,各施工企业报价可根据各自的情况自主报价。
(二)除有说明外,本定额中混凝土工程均采用商品混凝土。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需另外套用“第二章道路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三)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粗细骨料是按常用规格拌制的,如设计规定与定额不同时应进行换算。
(四)砂浆的配合比、厚度如设计与本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十三、本消耗量定额未列入的项目,可参考我区现行建筑、市政、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新建扩建工程相应定额,并根据本定额章节说明中注明系数进行调整。如各章未有明确说明的,套用新建扩建相关定额子目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十四、本定额工作内容中已对主要的施工工序做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五、本定额中凡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其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其本身。
十六、本定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