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共分九章,包括:第一章“灌注桩基础工程”,第二章“现浇混凝土工程”,第三章“预制混凝土工程”,第四章“钢筋工程”,第五章“立交箱涵工程”,第六章“钢结构工程”,第七章“其他工程”,第八章“临时工程”,第九章“围堰工程”。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市政桥涵工程。
三、本册预制混凝土构件中预制均为现场预制,不适用于商品构配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四、凡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