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我们起草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现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月17日之前将意见反馈我司,电子版请发chengwj@mail.cin.gov.cn。
附件: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标准定额司
2016年2月3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们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以及附加税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